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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無故解職

上班三個月.老板就因為虧損.用口頭叫大家離職.薪水也拖延了三個月也沒發.也沒幫我加勞健保.現在失業了.能跟老板要資遣費嗎??沒有幫我加勞健保.勞基法會罰他嗎??
可以其實有僱傭事實

就適用勞基法!!勞保局跟勞工局是不一樣的.你的問題是勞工局可處理的.不用急.找時間親自來勞工局寫申訴單.會要你雇主出面.說清楚講明白為何不給.如還有受害者.也一起連名申訴.算一下雇主應該還要給你們多少公司如一直說謊

說是我自願離職

我又該如何自辯要堅持到底說公司說謊2人資方和勞工局1人員[主持人是柴素珍]說是我自願離職不聽勞方只聽資方壓迫我之下我只好簽我去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後 叫我去開會 主持人是柴素珍1.勞工特別休假未之支付96/12/10休假日薪資1226元2. 30天預告工資38000元 3. 資遣費91年5月5日﹏96年12月10日.年資5年6個月10日 適用舊制部份:92/05/05~94/06/30工作年3年2個月。

資遣費計算x1個月= 2 2/12工資為38000元.舊制資遣費=76000 19000=95000元 新制部份:94/07/01~96/12/10工作年資2年5個月資遣費計算x0.5個月=2 5/12 例如:工資為38000元新制資遣費=38000 15835=53835元 合計 :95000 53835=資遣費148835 30天預告工資38000 96/12/10休假日薪資1226=188061元 但勞工局主持人柴素珍卻幫資方說話還說給一點年終2萬就好不聽我的說詞只聽資方的說詞並要求我簽放棄30天預告工資暨資遣費我被2人資方和勞工局1人員壓迫我之下我居然簽了 大家要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不要跟我一樣悔不當初
當然能要資遣費啦!首先他沒幫你加勞健保就很誇張了就算公司真有營運重大虧損也應該要給資遣費!!沒加勞健保也不合法吧!可是你也才做3個月他也可以說你還在試用期喔!!底下有勞委會的網址上去看看很有幫助低~http://www.cla.gov.tw/
第 8 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

應預防職業上災害

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

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A:資方需幫勞工加勞健保.沒加就違反勞基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A:資方應於十日前告知.可以要資遣費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A:資方未照正常時間發放薪資.以為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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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1180753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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